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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液化气站负责人被处罚

时间:2019-02-01 03:07 浏览:

  本报讯(记者 李文娟 通讯员 徐其龙 曹晨露)日前,大冶警方对辖区易燃易爆危化场所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一经营站点多处未按消防安全规定执行落实。警方当场责令其整改并对该液化气站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易燃易爆危化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严防岁末年初火灾事故发生,16日,市公安局金山店派出所对辖区液化气站进行回访检查。
  执法人员来到锡山液化气站时发现门口大敞,工作人员给车辆进行加气操作时未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着防静电服装。同时该加气站内存放有4辆无消防安全资质的机动车,其中一辆皮卡车系液化气站新近购买的。
  而在民警回访检查的短短几分钟内,有3名欲给煤气坛加气的群众无视液化气站门口严禁机动车驶入的标识,不听从协同检查人员的劝阻,在协查人员还未来得及制止时,将无任何安全资质的摩托车驶入加气站内。
  此前,该液化气站曾多次被警方责令整改,面对检查经营者均称会立即整改,却以经费紧张为由一直未行整改之实。
  加气站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个静电的火花就可能酿成一场损失惨重的火灾。该加气站未按消防安全规定执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目前,该液化气站经营者夏某因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质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3名群众因涉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被警方各处以罚款100元的消防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