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9日大冶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军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大冶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大冶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军同志辞去大冶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辞职后,报大冶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