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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规范弃婴(童)收送养行为

时间:2020-01-22 01:19 浏览:

讯(十堰日报)记者李平 通讯员蒋道国 罗晓报道:近日,市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等9个单位联合下发《十堰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管理暂行规定》,以保障被遗弃婴(童)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了弃婴(童)的确认及处置程序。凡机构组织或社会公民在本市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弃婴(童),应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捡拾的弃婴(童)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规定》就弃婴(童)接受和安置提出了要求。民政部门是负责弃婴(童)收送养管理的行政机构,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弃婴(童)的唯一合法收养机构,同时也是合法监护人。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举办。各级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接受本辖区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童),查验捡拾弃婴(童)的相关证明及《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童)审批表》,建立弃婴(童)入院档案。指导、引导弃婴(童)捡拾人向捡拾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办齐相关手续后才能接受弃婴(童)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到公安机关移交的弃婴(童)后应及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属的医务室进行初步的健康体检,如发现所接受的弃婴为刚出生的早产儿及患有危急重病和传染病的弃婴(童),第一时间就近送往指定的有条件采取急救措施的医院进行救治。积极开展送养工作,定期向当地民政部门报送《社会福利机构待送养弃婴(童)情况登记表》,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后,才能办理涉外和港澳台及内地收养相关手续。

《规定》明确了弃婴(童)的医疗救治经费渠道。社会弃婴(童)医疗救治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婴(童)医疗救治经费在其所在地落实。各地要将弃婴(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残疾弃婴(童)还可同时纳入残疾人保障金医疗康复救助范围,参保(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弃婴(童)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未能及时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的弃婴(童),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弃婴(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对福利机构已接收尚未命名(取名)和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急需入住医院治疗康复的弃婴(童),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接收治疗,相关医保部门应及时落实医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