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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视想退货 电子商城不同意

时间:2020-01-27 01:16 浏览:

讯(十堰晚报)记者 罗伟 通讯员 胡升 报道:网购一台电视机,发现有质量问题,买家魏先生与电子商城联系要求“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电子商城却以“商品开包使用”为由拒绝退货。最终,法院判决该商城退还货款,并赔偿买家经济损失500元。

家住北京的魏先生在法院起诉时称:2015年12月,他在某电子商城购买了一台售价为2088元的液晶电视。安装调试时,魏先生发现电视机四角均存在漏光问题。在申请退货后,电子商城答复魏先生,由于电视机漏光属于质量问题,要求其先联系厂家进行检测,并开具检测单。后经魏先生联系,厂家进行了检测,检测单上显示电视机外观状态完好,鉴定结果为不符合换机的条件。魏先生致电电子商城,表示虽然其已经收到检测单,但并不认可检测单上显示的不符合换机条件的结果,仍然坚持对电视机进行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电子商城客服人员答复魏先生:“此单商品开包使用,无法无理由退货。”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电子商城订立的买卖合同,返还购货款2088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6264元。

电子商城答辩称,魏先生确实向客服提出过退货申请,但因为涉及到商品的质量问题,需要厂家出具鉴定意见以后才能进行退货。而且经厂家检测,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认为这台电视机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作为买方既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销售方也必须接受退货;如果说明理由,而且涉及质量异议,更应该接受退货。至于魏先生要求电子商城支付3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不过考虑到魏先生因提起诉讼,存在一定经济损失,法院酌定电子商城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