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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时间:2017-07-11 00:17 浏览:

  【消息】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据了解,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

  “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点划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元、45元、35元。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即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适当倾斜”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据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7月底前发放到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已纳入经办运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整,7月或8月发放到位,尚未纳入经办运行的,由所在单位代为调整,8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