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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为重点优抚对象购买医疗保险6年不间断

时间:2016-04-01 07:51 浏览:

  为了让优抚对象享受到医疗保障,解除后顾之忧,应城市从2009年开始为该市1-6级残疾军人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除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外)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至今已6年不间断。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湖北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应城市民政局积极协调市财政、市医保等部门,为所有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医疗保险。
  在优抚对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在扣除各定点医院医疗减免的基础上,经参保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各定点医院给予医疗补助:其中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40%,年度内总额不超过6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的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30%,年度内总额不超过4000元,所参保费均由优抚专项经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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