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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出台

时间:2016-04-25 00:35 浏览:

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出台
起付线、封顶线及分段比例均有调整

  记者13日从市卫计委获悉,我市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已出台,新方案针对解决参合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
  据悉,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是从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中按统筹标准及核定的参合人数划转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今年度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25元,各地大病保险资金于3月底前按照当年的实际参合人数,将应上解资金足额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今年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1.2万元(原为8000元),年内只扣除一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内。分段报销比例: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5%(原为5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原为3-5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原为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大病保险年封顶40万元(原为30万)。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与此同时,我市还提高了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赔付标准。首先降低起付线、提高分段补偿比例。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新农合补偿后年度内累计符合大病保险补偿的,大病保险住院起付线降低至0.5万元,0.5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80%。同时,扩大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对治疗恶性肿瘤(农村妇女“两癌”等)的特殊药品纳入赔付范围,切实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待遇。另外,提高县外非定点补偿比例。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按总费用的固定比例报销。具体是: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45%、35%、25%。该方案自元月1日执行,未调整部分按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