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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市民消费预付款要留心

时间:2016-08-30 08:49 浏览:

  本报讯 (通讯员胡文伟 冯爱民) 近日,高新区工商分局接到多起因“消费预付款后欲取消要求退回”的消费投诉。
 

  市民戴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预购车销售合同,并预交3000元。不久后戴先生以车辆无法提供合格证为由,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预交的3000元,却遭到拒绝。经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走访发现,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写明是“定金”。按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该局在此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协议时一定要明确预付款是属于“订金”还是“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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