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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时间:2016-11-10 01:31 浏览:

8月1日起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违反相关法规最高罚3万元

  8月9日,记者从市邮政管理局获悉,8月1日起《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将有利于加强集邮市场监管,规范集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市邮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办法》规定对我市集邮市场进行监管。
  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须登记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集邮票品业务信息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诚信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当提交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站备案等网络审批管理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固定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其所在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或者备案地为其所在地。
  《办法》对集邮相关专有名词做出具体界定。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集邮票品实物交易为目的,从事集邮票品的销售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
  违反相关法规最高罚近3万元
  经营伪造、变造邮资凭证、经营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假冒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违反国家关于集邮票品实物交易规定的其他行为,由邮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后,经营者拒不改正,将被列入集邮市场“黑名单”,在邮政管理部门官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工商等相关部门。
  对未如期、如实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报告,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未建立和公开消费者投诉受理有效渠道和方式,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未消费纠纷处理档案保存期限少于一年、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允许私自进口集邮票品,邮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部门提醒,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集邮市场经营管理变得更规范,邮政部门将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希望集邮票品经营者能够遵守商业道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集邮票品信息。对制售虚假邮资凭证、集邮票品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邮政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