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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溺亡 政府与部门为池塘管理权属相互“踢皮球”

时间:2016-03-22 08:37 浏览:

利川市谋道镇,“水杉王”名扬天下。在“水杉王”树旁边,有一块人工挖掘的池塘。然而因为一场官司,政府与部门之间为这块池塘的管理权属相互“踢起了皮球”。5月11日,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上诉人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星斗山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张修祥、张教群夫妇以及原审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十余名州大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了旁听。

本报记者 胡俊杰

小孩溺亡引发诉讼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谋道镇政府在“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活动中,为更好的保护当地水杉树的成长,组织镇政府干部在位于谋道镇的0001号水杉树旁边开挖了一个池塘。2014年2月6日15时许,一审原告张修祥、张教群的儿子张龙(化名)在该池塘边玩耍时,不慎跌入池塘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谋道镇政府垫付了安葬费5000元。

法院另查明,1998年,为保护0001号水杉树,谋道镇政府将该水杉树周边土地予以征收,建立水杉树公园保护区。200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原星斗山自然保护区和利川水杉管理站的基础上建立湖北星斗山自然保护区。一审被告星斗山管理局是为保护水杉原生母树及其生存环境而设置,是水杉原生母树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责任主体。

2014年,星斗山管理局为保护0001号水杉树,出资对该水杉树的生存环境进行改造,形成可供游人自由出入的观赏性公园,即“中国水杉植物园”。

张龙溺亡后,张修祥夫妇一纸诉状将星斗山管理局和谋道镇政府告上法庭,其认为,由于二责任单位未对植物园妥善、有效的管理,才致使张龙不慎掉入池塘溺亡。故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张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二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87480元。

被告星斗山管理局辩称:水杉植物园不属于被告单位管辖范围,被告单位只对0001号水杉树的树体单株进行检测和保护,对水杉树边的池塘不具有监管责任。

被告谋道镇政府辩称:镇政府不是水杉树边池塘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对原告之子在池塘溺亡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赔偿标准过高,依法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再引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未成年人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后果。

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张龙在刚满四周岁时,因其监护人即原告夫妇的监护不力,造成张龙玩耍时不慎掉入池塘溺水身亡,依法应由原告二人承担主要监护责任。

张龙溺亡的池塘系被告谋道镇政府在“三万”活动中挖掘的,是为保护水杉原生母树建设的生存环境,其责任主体为被告星斗山管理局,故星斗山管理局具有管理主体责任,被告谋道镇政府具有属地管理责任,且二被告对池塘周边设置的防护措施监管不力,二被告对张龙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依法应当互承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张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96700元,由被告星斗山管理局赔偿人民币59010元,被告谋道镇人民政府赔偿人民币19670元,其余款项由二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张修祥、张教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星斗山管理局给付7000元,谋道镇政府给付3000元。

一审宣判后,星斗山管理局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主体之争扑朔成谜

星斗山管理局认为:原判认定星斗山管理局是池塘的责任主体与事实不符。事实上,“0001”号水杉原生母树在此生长长达数百年,并不以池塘为生存环境。谋道镇政府为什么要在“三万”活动中挖此池塘?挖多大多深?究竟对水杉有何意义?均与上诉人无关,也未告知过上诉人。专门法规亦未规定上诉人为他人所挖池塘的责任主体。本案安全隐患的产生源于池塘的随意挖掘,且挖掘后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根据《恩施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表明:水杉母树及林地所有权不变,由所有者管理,即属地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职责是同意挂牌保护,统一规划经营利用。显然上诉人既不是水杉母树的所有权人,也不是管理责任主体。

从挂牌的“水杉母树保护方案”中亦明确,当地政府系属地管理主体,财政部门为资金支持单位,自然保护区是科学规划,只提供技术支持。

谋道镇政府答辩称:该水塘系上诉人星斗山管理局为了维护水杉树所挖,一审认定该池塘系谋道镇政府挖掘的事实是错误的,上诉人才是池塘的主要管理者,谋道镇政府是为星斗山管理局征地,从2006年直到现在均是由上诉人实施管理,没有通过利川市谋道镇政府。且上诉人在水杉树旁边设立有一块广告牌,佐证了星斗山管理局是责任主体。

星斗山管理局答辩说:树是树,塘是塘,二者没有必然的关联,该池塘地块早在1998年由谋道镇政府征用,而星斗山管理局于2003年才成立,该地块不属于星斗山管理局,水塘也不是星斗山管理局开挖的,因此本案责任不应由星斗山管理局承担。

庭审中,各方重点围绕3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一是关于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二是上诉人与谋道镇政府就水杉树及其赖以生存的池塘是由谁管理谁受益的问题;以及星斗山管理局是否为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因星斗山管理局与谋道镇政府都拿不出足以让对方信服的证据,谁才是造成事故的池塘的责任主体一时扑朔成谜。

庭审中,因星斗山管理局坚持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最终没有达成。主审法官表示,该案将经由合议后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