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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划扣资金 17位民工51万元运输费被执结

时间:2019-01-17 02:08 浏览:

  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田力  通讯员 杨李君) “运费拖欠了这么久,没想到开始执行后,这么快就执结了。”近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快速执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为17位申请执行人讨回运输费51万余元。
  2015年7月3日,甲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闵某代表的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阳新县富池镇某处矿山承包给乙方开采。闵某为履行合同,以甲公司某车间的名义与汪某等17位民工达成协议,约定由汪某等17人将矿山石料运输至建材石生产线破碎机口处,运输车辆及燃料等费用由汪某等人承担,按照运输石料数量计算运输费。
  2016年6月,闵某以甲公司未结算运费为借口,开始拖欠汪某等17人的运费。次月,闵某故伎重演,汪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甲公司讨要,却被告知运费早已结算。汪某等人准备向闵某讨个说法,此时,却怎么也联系不上闵某。为了能够讨回运费,汪某等17人将闵某和甲公司一同诉至县法院。
  因甲公司对闵某承包期间所欠涉案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甲公司仍有一部分款项未结算给闵某,应从这部分款项中划扣出汪某等人的运费。该案经审理后,形成生效判决,闵某与甲公司应支付汪某等17人运费51万余元。
  由于闵某与甲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汪某等17人遂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县法院依法将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闵某因消费受到限制,主动联系该案执行干警,表示同意甲公司用尚未与自己结算的款项支付汪某等17人的运费,但干警联系甲公司时,甲公司却坚持要闵某本人签字确认才能发放运费,而闵某坚决不愿意回来签字,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汪某等人运费的存款。但当干警准备实施冻结并划扣时,这笔存款已经支付出去。考虑到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流动频繁,干警遂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持续不断地对甲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监控,成功划扣51万余元执行款,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