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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细化主体责任追究

时间:2016-04-01 08:33 浏览:

恩施日报讯(记者 毛国寅 通讯员 吴联平)日前,宣恩县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追究八种情形,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指导意见要求,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正确履责,有下列情形要追究责任:对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提醒仍不整改的;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州委实施细则,作风建设、廉洁从政规定,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发生严重问题或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人员犯重大错误、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对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袒护的;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